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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闞珂
  我從1986年7月到全國人大機關工作以來,經歷了7屆全國人大,參加了28次全國人大會議、171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工作。在這個過程中,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幾次表決記憶深刻。這既是因為我見證了中國民主制度的運作,也是因為我一直在思考人大的表決制度問題。
  不論是在全國人大機關工作,還是在地方人大機關工作,大家都非常熟悉和常說的一句話是:“人大依法、按程序、通過會議、集體行使職權”,而行使職權的最終表現形式就是“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在今年4月剛剛結束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就進行了17項表決。
  在幾次全國人大換屆後,我都看到這樣一種情況:一些從國務院領導崗位轉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的領導同志,他們在上任之初會表達這樣的感覺,第一,全國人大與國務院的工作方式不同,人大會議的主持詞的格式和用語是固定的,主持人不在這個主持詞上“自由發揮”。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法律案,主持詞的固定格式和用語一般是:“現在進行第×項議程,表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草案)》。××法草案表決稿已經印發,現在付表決,請按表決器。(表決結束後)現在請工作人員宣讀表決結果。(宣讀完畢)通過。”第二,委員長與其他常委會組成人員(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享有平等的表決權,一人一票,委員長個人不決定問題。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說過,包括委員長在內,無論哪個法律和議案,都不是個人說了就可以決定的。人大工作的這個特點通常被概括為:集體有權,個人無權。這與政府首長的最後決定權是不同的。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表決有多種方式:默示表決,比如,每次通過常委會會議的議程,主持人詢問是否對議程草案有意見,常委會組成人員不作聲,即表示贊成;按表決器表決,比如,每次常委會閉幕會通過各項議案;投票表決,比如,換屆時決定國務院組成人員。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是以全體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以全體組成人員作為計票基數。表決計票方式分為兩種:一是憲法的修改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贊成為通過,延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的議案以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贊成為通過;二是其他所有議案,以全體代表或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另外,全國人大會議始得舉行的法定人數是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始得舉行的法定人數是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
  這裡,我回顧一下印象深刻的幾次表決。
  第一次,1988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的一位顧問人選。常委會組成人員有155人,出席129人。表決結果是:73票贊成,4票反對,48票棄權,有4人未按表決器。贊成票沒有超過155人的半數。這是我到全國人大機關工作後第一次遇到的表決未獲通過的情況,這顛覆了我以前形成的思維定式:所有的表決都不言而喻地會順利通過。
  第二次,1989年10月3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表決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前,有的委員對草案第四條第二款“居民委員會可以興辦便民利民的生產生活服務事業”的規定有不同意見,建議刪去這一款中的“生產”二字。鑒於這種情況,會議就是否刪去“生產”二字進行了表決。常委會組成人員實有150人,119人出席會議。表決結果是:65票贊成,0票反對,6票棄權,48人未按表決器,這一表決未獲通過。這可以說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歷史上對法律草案單獨一個條款的一次表決,是個嘗試,也需要加以總結。兩個月後的12月26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再次審議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修改後的草案規定:“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刪去了“生產生活”四個字。常委會組成人員實有150人,116人出席會議。表決結果是:113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2人未按表決器,通過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次,1999年4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關於修改公路法的決定草案。表決結果是:贊成77票,反對6票,棄權42票,有29人未按表決器,儘管贊成票數已經超過出席會議人數125人的半數,但是,由於沒有超過實有常委會組成人員154人的半數,這項決定草案未獲得通過。第二天,人民日報報道說,有的委員在會後表示,一票之差,說明瞭委員們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也說明公路法修正案草案還需要作出進一步修改完善。
  時光流逝。這些表決距離今天,短的已經15年,長的已達26年,但當時會議對錶決結果的確認、有的委員在會後表達的看法等現場情況都清晰地印在我的腦海裡,特別是後來我家鄉的一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因請假未出席當次會議,而關於修改公路法的決定草案因一票之差未能通過所表達的情感。這些是我見證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數百次表決中記憶深刻的幾次。我以為,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每一項議案,無論是通過還是沒有通過,都是人民當家作主、人民管理國家的具體體現。
  在這裡,我披露一個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相關的新聞報道上細節變化。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新聞稿有關出席、列席會議人員情況的表述是:委員長主持會議,副委員長出席會議;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成員,各省(區、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部分全國人大代表等列席會議。這裡唯獨沒有說明有多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出席會議,而這恰恰與會議的舉行是否合法、對會議表決結果的認定都有著直接的關係。從2010年10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七次會議開始,會議新聞稿增加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人數”這一新聞要素。這算是我在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局長後期補上的以往會議新聞稿中的一個不足。
  (作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原標題:記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幾次“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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